1.修改产品认证的强制性适用范围
18 种产品(附录 1)不再有认证义务。认证机构收回已签发的许可证。但生产商可自愿申请认证证书。
2.其他需要自我声明的产品
17 种产品(附录 2 中的“新增”备注项下)从现在起不再需要第三方的认证。这时在未来只需要提供自我声明即可。
3.修改产品认证义务规定
将不再向需要有自我声明的产品发放 CCC 强制认证证书。生产商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并在在线系统中登记,报送自我声明 (http://sdoc.cnca.cn)。在报送产品一致性信息并贴上强制认证标志之后,这些产品只允许在中国销售或者向中国进口。在在线系统中登记成功之后,将签发一份标题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参见附录 3 中的示例)的函件。该函件相当于 CCC 强制性认证证书。之后同样需要得到监督和管理。
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生产商可决定从认证机构获得产品强制认证证书(CCC),还是进行自我声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这些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不再签发 CCC 强制认证证书。
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生产商必须将产品强制认证证书(CCC)改为自我声明,并收回 CCC 证书。
在 2020 年 11 月 1 日之后,认证机构应收回所有签发的产品认证证书(CCC),转而由生产商自愿获得 证书。
4.修改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将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