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7月22日起,RoHS指令禁止在欧盟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上使用BBP,DEHP,DBP和DI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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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6

RoHS指令:自2019年7月22日起禁止使用其他物质和设备

欧盟范围内适用的RoHS指令(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规定了不得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2019年7月22日,“扩展”RoHS指令将在欧盟生效,将禁止使用新的物质。

在德国,禁用物质已纳入电气和电子设备法规 (ElektroStoffV)。该禁令不仅适用于所有电气和电子产品,而且适用于设备的每一种均质材料(例如塑料外壳)。

到目前为止,以下六种物质受到严格管制:

我们VDE化学实验室的专家会检查您产品中的均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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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铅(Pb)
  • 镉(Cd)
  • 多溴联苯(PBB)
  • 多溴二苯醚(PBDE)
  • 六价铬
  • 汞(Hg)

这四种物质是RoHS指令增添的新产品

2015年6月4日的欧盟官方期刊发布了RoHS指令[(EU)2015/863] 的修正案。RoHS指令的附录II中添加了以下四种物质:

  •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均质材料中含有超过0.1%(重量百分比)的上述物质(Cd 0.01%(重量比)),将不得用于指令2011/65/EU附件I中所列类别的设备。
通过这些限制数据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非常少量的杂质,这些杂质在技术上是无法防止的。

为了能在欧盟继续销售您的产品,请检查您的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如果您对使用的物质有疑问,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第11类产品和和电缆禁止使用的物质

自2019年7月22日起,RoHS指令也适用于额定电压小于250V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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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RoHS指令适用于10个不同的类别。自2019年7月22日起,将增加第11类。根据第2条第(2)款,第11类包括所有不属于任何其他类别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以及“开放适用范围”中的特殊情况。该范围适用于符合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电气和电子设备”定义的所有设备(除非明确排除)。

用于传输电流或电磁场的电缆也是“电气和电子设备”。只有额定电压小于250 V的电缆才属于该适用范围(见第3条第5款)。必须遵守相应的限制规定。
单独投放市场并且不属于任何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外部电缆必须归类为第11类,因此符合物质限制规定(包括未完成的电缆,如没有插头的电缆卷筒)。

自2019年7月22日起,物质禁令将同样适用于 2011/65/EU 指令未涵盖的电缆。

完整的类别列表1 - 11类别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IT和电信设备
4.娱乐消费性电子设备
5.照明灯具
6.电气和电子工具
7.玩具及运动休闲设备
8.医疗器械
9.监测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中的监测和控制仪器
10.自动输出设备
11.未分类给上述任何类别的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

根据RoHS指令2011/65 / EU第3(1),(2)条定义“电气和电子设备”

(1)“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以使其正常运行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传输和测量这种电流和电磁场,运行中使用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以及直流电不超过 1 500伏特的设备。“

(2)“依赖”一词解释为该设备至少需要其中一种运行机能 - 电流或电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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