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法》ProdSG 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
“如制造商地址不在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地区,或不能提供设在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传唤地址,则必须由全权代表提出申请。”
对于 GS 标志申请者来说,这意味着 GS 机构在申请审查的时候,必须确认制造商在欧洲经济区是否有一个传唤地址。如制造商没有设在欧洲经济区的传唤地址,则必须由全权代表提出申请。
实际制造商作为许可证持有者,GS 认证将标明该制造商和该制造商的实际地址。该实际地址可以不在欧洲经济区内。
关于全权代表:
- 全权代表名字不需在证书中标明。
- 由于邮政地址在法律意义上不可传唤,因此不符合条件。
- 一旦 GS 标志持有者在欧盟的全权代表发生变更,GS 标志持有者必须立即通知 GS 机构。
非欧洲经济区的 GS 持证制造商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如发生变更导致重新认证。则适用于《产品安全法》ProdSG 第 20 条第 1 款的新规定。